办理和取消暂缓就业流程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5-01-09浏览次数:122

1、申请流程
需申请暂缓就业的毕业生应书面向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审核后,于当年6月10日前报省就业指导中心审批。逾期不再补办。
外籍生源、未取得毕业资格、已申请出国(出境)、升学、定向生、民族生、国防生不得申请暂缓就业。
学校必须在规定时间前将申请了暂缓就业的毕业生的档案送到省就业指导中心,否则暂缓就业协议无效。
 
2、取消暂缓就业
(1)办理地点:广东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三楼前台
(2)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节假日除外)
8:30―12:00;14:00-17:30
(3)所需材料
A、回生源地:持暂缓就业协议书原件、身份证办理,签发报到证
B、已落实就业单位:持暂缓就业协议书原件、身份证、当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直属及中央驻粤单位凭上级人事主管部门)接收证明办理,签发报到证
C、升学:持暂缓就业协议书原件、身份证、录取通知书(或调档函)办理
(4)档案寄送
取消暂缓就业后,档案一般由档案室根据报到证通知书寄送档案。档案不能自带,如急需档案,可申请EMS特快寄送。
档案寄送情况可登录:大学生就业在线(http://www.gradjob.com.cn)查询或致电37627806。
(5)取消暂缓就业后,应及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及到学校办理党团组织关系转出手续。
(6)取消暂缓就业手续可委托办理,另需提供被委托人身份证、委托书。
(7)取消暂缓就业后不受理调整改派。
 


附:取消暂缓就业协议流程图
 
咨询电话:020-84096819                      办理地点:行政楼207